居家养老物联网平台现全面招商,热烈欢迎!029-86630006
标王 热搜: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中心 » 行业趋势
青海修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办法 更多关注失能老人
 [打印]添加时间:2021-09-07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14
   中新网西宁9月7日电(李隽王利利)7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该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对2014年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进一步规范“十四五”期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享受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突出重点服务群体,提高补贴标准,明确服务项目,调整资金来源,在保障困难、高龄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同时,重点向失能老年群体的照护需求倾斜。
 
  据悉,青海将“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服务”纳入购买服务内容范围,通过评估,掌握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和80岁以上老年人的失能情况,根据老人自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确定其照护需求等级和服务内容,为失能老年人分类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安排其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入住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等提供依据。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突出提高补贴、加强照护。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困难老年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社会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社会老年人机构养老补贴标准,根据其轻、中、重度的失能等级,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元、30元、60元;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补贴标准,根据其轻、中、重度的失能等级,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0元、50元、90元。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