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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小切口”立法守护老年人“大幸福”
 [打印]添加时间:2022-10-25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23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生活幸福、健康长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如何让老年人安享晚年?7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毕节市首部关于养老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为推动示范区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支撑。
 
  7月12日,毕节中养之家养老服务公司在麻园街道杨家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智慧助老活动,图为志愿者为来年人教授智能手机使用方法。
 
  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
 
  “人谁不顾老,老去有谁怜”。养老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只有不断探索养老服务的新形式、新方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才能让老年人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消除孤独感。《“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就明确要求各地要“构建和完善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
 
  8月7日,七星关区民政局在柏杨林街道幸福社区社工执行室开展老年人智能手机学习活动。
 
  《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的形式,按照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从目前比较成熟的居家养老服务上进行规范,在法规体例上一改以往普遍适用的体例结构,创新地对“家庭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村、社区养老服务”等进行专章设置,这种体例结构在全国现已颁布实施的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中尚属首次。通过在法规体例结构上的创新,不仅科学合理地规范了有关主体所享有的权益和义务,还突显了地方立法特色。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引导、家庭负责、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科技支撑、适度普惠、就近便利”的服务原则,强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村、社区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着力构建完善多层次、立体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使居家老年人“老有所养”。
 
  强调家庭的基础养老作用,实现“老有所依”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尊敬老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同时,赡养老年人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居家养老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方式,也是老年人乐于接受的养老方式,其在精神慰藉和亲情关爱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是机构养老等其他养老方式难以替代的。而居家养老的基本内涵是尊重和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满足大多数老年人在家居住养老需求。
 
  为此,《条例》在第二章专章对“家庭养老服务”作了细化规定。首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心居家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情感慰藉等需要。其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承担照料责任,并根据毕节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因外出务工等原因长期在外不能亲自照料居家老年人的,可以委托具备照料能力的他人或者养老机构予以照料”的规定,进一步探索破解农村养老难题。最后,还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和保障居家老年人的住房权益,不得强迫其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或者迁居其他房屋、鼓励家庭成员与居家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方便照料居家老年人等。通过一系列的禁止性和鼓励性规定,强调了家庭养老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居家老年人“老有所依”。
 
  建立互帮互助的养老机制,实现“老有所为”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深,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养老保障压力,如何发挥好老年人的社会作用,使其参与社会事业,尽其所能,对解决人口老龄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各地养老服务经验,如北京市的“时间储蓄”养老模式、黔南州龙里县的“互助养老”模式等。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条例》在第二十四条中就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事业作了具体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建立村、社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保障机制。鼓励推广邻里互助养老、相似家庭情况协作养老。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结对关爱等互助性养老服务。”通过上述相关规定,着力在老年人群体中倡导互帮互助的文明新风尚,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使居家老年人“老有所为”。
 
  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实现“老有所乐”
 
  “晚霞灿烂落红美,人到花甲正金秋。”老年是人生的一个重要阶段,应该自然面对,找到新乐趣、开启新生活。政府与社会应当为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供必要的场所,帮助老年人开展适合其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使他们幸福地安度晚年。为此,《条例》不仅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内设置适宜居家老年人的文化娱乐场所,增加适合居家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还规定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8月7日,七星关区民政局在柏杨林街道幸福社区社工执行室开展老年人智能手机学习活动。
 
  同时,根据毕节市老年人文化娱乐设施相对较少的现状,《条例》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闲置的办公楼、校舍等资产,建立符合安全等条件的乡村两级老年学校或者老年活动中心,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通过上述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激活文化场所使用效能、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不断满足居家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使居家老年人“老有所乐”。
 
  构筑身体康健和财产安全的法治屏障,实现“老有所安”
 
  “老喜身犹健,闲知兴更添”。老年人的健康与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根据近年来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突出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关规定。首先,为了推进医养结合,提升医疗服务和保障水平,呵护居家老年人的“身子骨”,《条例》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认知和情感等健康指导以及常见病、慢性病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并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为80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津贴或者长寿保健补贴、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资助等。
 
  同时,还鼓励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其次,为了防范养老诈骗,守护居家老年人的“养老钱”,《条例》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居家老年人防诈骗工作中的职责,并要求随着诈骗形势的变化,重点对“扫码送礼骗局、货物销售骗局、保健品骗局、投资理财骗局、以房养老骗局、中奖类骗局”等各类骗局进行防诈骗宣传,强化居家老年人防诈骗的事前预防,提高居家老年人防诈骗意识。
 
  最后,为了解决居家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让居家老年人生活更加舒适、便捷、安全,《条例》在第三十五条中对家庭和小区适老化改造作了相关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并可以逐步扩大改造对象范围。同时,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对老旧小区实施加装电梯、扶手、建设无障碍通道、提供地面防滑等适老化改造工作。从医疗服务保障到防范养老诈骗,再到适老化改造,每一个法规条款犹如一道道“防火墙”,共同构筑起保护居家老年人身体康健和财产安全的法治屏障,使居家老年人“老有所安”。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人民至上,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的又一生动实践。相信随着《条例》的施行,毕节市居家老年人将会拥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晚年生活会更加地幸福和快乐。